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正草案共10条,主要涉及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三方面内容。具体如下: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 - 结合政府价格管理方式变化,明确政府指导价不局限于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的形式。 - 结合政府定价从定水平向定机制转变的实际,明确定价机关可通过制定定价机制,确定政府定价的水平。 - 根据近年工作实践,明确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进一步加强价格成本监管。 - 随着互联网发展,政府听取意见形式更多样,新增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问卷调查等听取意见方式。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 - 完善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将低价倾销的适用范围从商品扩展至服务,适用主体从交易中的卖方扩展至制定定价规则的第三方,治理“内卷式”竞争。 - 完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如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等表述进行修正完善。 - 规定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不得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 - 强化对经营场所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如对经营场所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对其交易价格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等行为进行规制。同时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等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 调整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规定,提高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标准。将原法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明确经营者拒绝或者虚假提供成本监审、调查等资料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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