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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开车撞死人为何无刑责?交通事故判定不看强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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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5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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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回归事实本身:谁违法,谁担责
行人周某刚小跑闯红灯,与一辆超速的电动车相撞,导致电动车驾驶人凌某某摔倒后,被紧随其后的汽车碾压身亡。机动车驾驶人刘某被认定无责,而周某刚则因交通肇事罪获刑两年六个月。这一判决,颠覆了社会长久以来“谁弱谁有理”的直觉。

在现代城市的交通脉动中,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及其判决,如同一颗投入水面的石子,在舆论场中激起了持久的涟漪。当“行人闯红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新闻标题与“机动车驾驶人无刑责”的事实并列出现时,许多人固有的“强弱即对错”的朴素认知受到了冲击。

这场发生在上海的悲剧,过程并不复杂:行人周某刚闯红灯横穿马路时,与一辆绿灯起步但超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骑车人凌某某摔倒后,被正常行驶的汽车驾驶人刘某的车轮碾压,最终不治身亡。然而,交警与法院的定责却与公众的预想大相径庭:闯红灯的行人周某刚承担主要责任,并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而直接造成死亡的汽车驾驶人刘某,却被认定为无事故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判决结果,清晰地传递出一个核心原则:在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行为人的“过错”及其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而非其身份是“强者”还是“弱者”。

归责的基石:过错与因果
法律对交通责任的认定,是一套高度理性化的技术分析过程。它剥离了情感倾向和身份预设,严格围绕两个核心展开:一是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过错”行为;二是该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上述案件中,三方当事人的行为被置于法律的放大镜下逐一审视:

行人周某刚:其行为链条是“闯红灯 → 撞击电动车 → 引发后续死亡”。他的行为直接触发了事故链条的起点,是导致被害人处于危险境地的决定性原因。

电动车驾驶人凌某某:其行为是“超速行驶”,虽然也是违法行为并负次要责任,但其超速并非导致撞击发生的初始原因。

汽车驾驶人刘某:监控显示,他从绿灯起步到碾压发生,时间极短(不到两秒),且前车遮挡了部分视线。其车速仅为每小时3至7公里,碾压后无加速行为。法院认为,这是一个“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意外事件。根据中国《刑法》第十六条,因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不构成犯罪。

因此,从法律逻辑上看,周某刚的闯红灯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主观上存在过失;而刘某的驾驶行为既无违法过错,与损害后果也无法律上的因果联系。这正是“行为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的体现。

打破“强弱预设”的思维惯性
长期以来,部分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一种“和稀泥”的惯性思维:默认机动车为“强者”,行人和非机动车为“弱者”。即使机动车方无过错,也常被要求承担一定责任,以求息事宁人。这种处理方式,实质上是用经济补偿代替了责任划分,无形中向社会传递了“我弱我有理”、“闹而有赔偿”的错误信号,侵蚀了规则的严肃性。

近年来,从司法机关到执法部门,开始明确扭转这一倾向。无论是上海这起行人获刑案,还是另一起“骑自行车横穿马路被判全责”的案件,其标杆意义都在于重申:法律面前,交通参与者人人平等。责任的“天平”上,只称量行为的对错与因果的分量,不额外添加“强弱”的砝码。正如交警在回应“驾驶员多少要带点责任”的质疑时所反问的:“人人都这样想,驾驶员还怎么开车?”

清晰的责任分野:刑事、行政与民事
需要特别厘清的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三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一起事故中,不同当事人可能承担不同类型的责任组合。

以本案为例,其责任矩阵如下表所示:

责任人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事故认定)        可能的民事责任
行人周某刚        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主要责任        对死者家属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电动车驾驶人凌某某        无        次要责任(自身超速)        自身死亡,不涉及
汽车驾驶人刘某        不构成犯罪(属意外事件)        无责任        可能承担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如交强险无责赔付),但本案因其行为与死亡无因果,法院亦判定无需赔付
这个表格清晰地展示了判决的逻辑:周某刚因其严重过错和因果联系,承担了最严厉的刑事和主要行政责任;刘某则在刑事和事故责任上均被认定为无责。这彻底打破了“谁造成了死亡结果,谁就一定要负刑责”的简单联想。

更深远的启示:对每一个交通参与者的警示
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已经生效,并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成为具有参考价值的司法范例。它的意义远超个案,是对所有交通参与者的一堂公开课:

行人违法,同样可成罪犯:法律明确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即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不再是“小事”,一旦引发重大事故,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机动车无过错,不必为“强弱逻辑”买单:守法驾驶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明确保护。只要没有违法行为,且在事发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处置可能,就无需对因他人严重违法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正回归事实与规则本身:无论是此前法院在审理中,因发现《事故认定书》未考虑全部事实而重新划分责任,还是本案中对因果关系的严格审查,都表明司法实践正力求让每一份判决都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法律逻辑之上,推动形成“谁违法、谁担责”的社会共识。

道路,是所有人共享的公共空间。其安全与效率,依赖于每一个参与者对规则的共同敬畏与遵守。当“强弱”的预设被打破,当“对错”的边界变得分明,我们迎来的将是一个更公平、也更可预期的出行环境。这起判决,正是迈向这个目标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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