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发布:以科学规范体系保障党的全面领导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对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职责、决策机制等作出全面规范,成为新时代加强党的工作机关建设的基本遵循。
01 修订背景与核心理念
本次《条例》修订是在巩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果的背景下进行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
修订工作遵循了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对党的工作机关的政治要求,推动其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条例》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宣传解读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02 适用范围与总体原则
《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党的工作机关。具体而言,党委设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工作机关或者由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设在行政机关等或者由其整体承担职责的机关,以及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党的工作机关开展工作必须遵循五项基本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坚持依照党章党规履行职责,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03 机关设置与编制管理
根据《条例》,党的工作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负责主管或办理党的相关工作。
在设立原则上,强调“优化协同高效”,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
编制管理上,《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工作机关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配备机关工作人员。领导职数根据工作需要和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设正职领导助理、秘书长。仅党中央职能部门确有必要设置时,须报党中央批准。
04 职责定位与功能分类
《条例》对各类党的工作机关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确保职责明确、权责一致。
党委办公厅(室)作为党委的综合部门,负责推动党委决策部署落实,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党委职能部门负责党委某一方面工作的主管部门,行使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
党委办事机构协助党委办理某一方面重要事务,一般是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党委派出机关代表党委领导特定领域、行业、系统的工作。
05 决策机制与执行要求
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本机关重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条例》明确规定了需通过部(厅、委、室)务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七类重大事项,包括学习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等。
领导班子决策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业评估、合规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06 监督体系与责任追究
《条例》构建了多层次监督体系:党的工作机关接受党委的全面监督,每年至少向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同时应当自觉接受巡视巡察,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等的监督。
党委应当定期对所属工作机关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可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
07 规范运行与效能提升
《条例》要求党的工作机关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领导班子决策落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组织推进决策事项的落实和研究讨论专项工作。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带头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为基层减负各项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
随着《条例》的实施,各级党的工作机关将以此为准则,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发挥执行机关作用和党委参谋助手作用,切实履行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各项职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