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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规让“去哪儿告”“谁来管”更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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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前天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话说这打官司,头一关就得琢磨明白去哪告、谁来管,是不是?万一递错了状子,法院不收,那不是白忙活?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了个新规矩,专门把“告状”这件事给整明白了,以后老百姓再遇上事,该找谁、去哪办,心里就更有谱了。

要说以前,有些地方是真能折腾人。比如签合同,里面就爱耍小聪明。两个人可能一个住北京,一个在上海,业务在深圳,但合同里偏要写,出了事得去东北某个小县城法院打官司。这叫啥?明摆着就是故意“乱点鸳鸯谱”,给对手添堵,也给法院找事,浪费国家资源。现在好了,新规一把就给这种小算盘掐灭了。合同里约定的法院,必须得跟案子本身“沾亲带故”,得有实实在在的联系。要是约了个八竿子打不着的地方,又拿不出证明,那法院可以直接说:这约定不算数。

再就是,有些案子天生就归特殊的法院管,比如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专业的事得由专门的法官来办。以前有人想钻空子,通过合同硬要把这些专门法院管的案子,塞给普通地方法院。这不行!新规说了,这种越权的“乱命”,法院不认,该谁管还是谁管。

还有一种常让人头疼的情况,就是合同里约定得不清不楚。比如只写“发生争议,由郑州市法院管辖”。但郑州那么多法院,到底该去郑州中院还是郑州的某个区法院?不少人就抓住这点扯皮,说约定不明,不想认。现在新规也给堵上了:只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涉及的金额大小,能按法律规定推出来到底是哪个具体法院管的,那这约定就有效,别想赖。

另外,过去有些合同里会写一句话:“有争议,可以找仲裁,也可以去法院告”。这种两头都占的条款,仲裁那部分按法律是无效的。不过新规现在明确了,仲裁的部分虽然不算数,但里面关于要去哪个具体法院打官司的约定,只要符合规定,还是有效的。

最后,对于一些特殊的保险官司,比如开车撞了人,保险公司该赔多少钱这种责任保险纠纷,新规也给了个便民说法。以前搞不清该去哪告,现在明确了,可以到买了保险、需要担责任的那一方(也就是“被保险人”)的住所地法院去起诉,相当于给维权多开了一扇方便的门。

总的来看,最高法这次出的新规,核心就是让“告状”这事回归简单和本分。它限制了乱约定的自由,明确了模糊地带的规矩,说到底是为了让大家打官司的第一步能走得顺顺当当,别在“去哪告”这头一关就卡住,既方便老百姓,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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