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已经2025年6月13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保障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确保受洪水威胁的重点地区的防洪安全,合理补偿蓄滞洪区内居民因蓄滞洪遭受的损失。具体内容如下:总则: 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家蓄滞洪区。国家蓄滞洪区名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补偿原则: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有利于蓄滞洪区恢复农业生产;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管理职责: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对所辖区域内补偿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补偿对象: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依法直接从事种植、养殖的农业生产者,以及蓄滞洪区内住房的所有权人。 补偿范围:包括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住房水毁损失;无法转移的农业生产机械、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和饲养的畜禽水毁损失。 补偿标准:农作物按蓄滞洪区运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至70%补偿,专业养殖、经济林按40%至50%补偿。住房按水毁损失的70%补偿。农业生产机械等按水毁损失的50%补偿,总价值2000元以下的按100%补偿,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2000元补偿。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程序: 登记公布: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区内居民财产进行补偿登记,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分级建档立卡。财产发生变更时,应于每年汛前汇总申请变更登记。县级人民政府需将登记及变更情况抄报所在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损失核查与方案上报:蓄滞洪区运用后,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主管部门界定淹没范围,县级人民政府核查损失情况,提出补偿方案,经省级核实后报国务院,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审查、核定。 资金承担与拨付: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蓄滞洪区所在地省级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承担70%。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资金发放: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资金预算下达后,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确定每户补偿金额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将资金支付至居民银行账户。损失严重的,可申请预先下达部分补偿资金预算。监督与责任:审计机关加强对补偿资金的审计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或骗取、侵吞、挪用补偿资金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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