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4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苏05民初1473号),获悉本行涉及胡菊玲等康得新股票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等提起的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当事人与案由
(一)当事人
原告:胡菊玲等康得新股票投资者。
被告:包括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责任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方。
(二)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三)主要诉讼请求
根据公告及相关披露,原告的主要诉求如下:
请求判令第一责任被告康得新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等,暂计约人民币41.39亿元。
请求判令包括本行及本行西单支行在内的其他被告,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律师费、差旅费等),暂计人民币300万元。
三、事件背景与本行立场
本次诉讼源于已退市公司康得新历史上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此前已查明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康得新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累计虚增利润总额达115.3亿元,且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存在虚假记载。该造假行为导致康得新最终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在本案中,本行及本行西单支行并非第一责任被告主体。本行理解并尊重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并将依据事实和法律积极应诉。
四、对本行的影响评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鉴于案件被告主体众多,且本行及本行西单支行非第一责任被告,经本行初步评估认为,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本行的正常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行特此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告所涉诉讼事项的最终结果须以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周期较长,过程存在不确定性。
本行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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