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主要对委员会的设立目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及议事规则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具体内容摘要如下:总则:为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旨在制定相关考核标准与薪酬政策,对象为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及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人员组成: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任命。其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若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及时补足人数。职责权限: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考核,制定和审查其薪酬政策与方案。就董事和高管薪酬、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还可处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委员会提出的董事薪酬计划需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高管薪酬分配方案需报董事会批准。工作程序:在董事会办公室协调下,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为委员会提供资料。委员会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拟定薪酬方案。议事规则: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原则上应于召开前三日发出,特殊情况可例外。会议以现场召开为主,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表决方式多样,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需亲自出席,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与讨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委员须回避。会议应制作记录并保存不少于十年,通过的议案及结果需书面提交董事会,参会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附则:细则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自董事会批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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