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相关内容如下:“不缴社保”约定无效: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劳动者为多拿工资,要求用人单位把社会保险费以补助的方式发放给个人,此类约定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执行。已发社保补助可返还:在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之后,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把社会保险费以补助的方式支付给了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该司法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确立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责任的规则,有利于倒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同时也能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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