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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3日。公用事业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行业,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当前,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较为多发,经营者容易将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指南》针对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了三方面规定:细化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考虑因素: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认定时,可结合公用事业存在自然垄断环节和特许经营模式,以及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重点考虑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控制关键基础设施的能力、用户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等。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的考虑因素:系统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归纳行为表现形式,针对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等行为的考虑因素逐项细化。例如,针对限定交易行为,明确可考虑是否要求交易相对人只能采购指定经营者的工程施工服务或设备材料等,是否通过拒绝、拖延提供服务或设置不合理流程等方式实施限定交易。列举“正当理由”及通常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的情形:专条列举认定正当理由可考虑的因素,如行为是否为法律、法规所规定,是否符合正当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等。同时明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保障安全为由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般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除非经营者能证明该行为为保障安全所必需。此外,《指南》还指出,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协议行为以横向垄断协议为主,较多出现在瓶装燃气行业,常表现为经营者通过口头约定、召开会议等方式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份额等,对于可能存在的纵向垄断协议、组织与实质性帮助行为等,《指南》也对其具体表现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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