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行原董事长李志明一审获刑十六年六个月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志明受贿四千余万元、违法放贷逾三亿元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志明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庭认定,李志明犯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
01 案件基本事实
经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志明的犯罪行为跨越其任职于不同银行的多个时期。
受贿事实涉及2013年至2023年,李志明利用担任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贵州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发放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在此期间,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0万余元,但其中部分财物并未实际取得。
在违法发放贷款方面,2018年至2020年李志明在贵州银行任职期间,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仍违反法律规定向这些企业发放贷款。
这些违法发放的贷款总额高达3.04亿余元,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
02 判决结果
2025年12月4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根据李志明的两项罪行分别作出了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最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合计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同时,对李志明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03 从轻处罚情节与法院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中提到了李志明的一些从轻处罚情节。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志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均应依法惩处。
但鉴于受贿犯罪中存在未遂情节,且李志明已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这一因素影响了最终的判决结果。公开报道显示,此次一审判决之前,该案已于2025年6月24日一审开庭审理。
04 同类案件对比
李志明案件是中国近年来金融领域反腐败斗争中的一个典型。与其他银行高管腐败案相比,这一案件的判决有以下特点:
在判决严厉程度上,本案与近年判决的银行高管腐败案件相当,体现了中国对金融领域腐败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李志明犯罪活动跨度达十年,涉及两家省级商业银行,显示其犯罪行为的长期性和跨区域性。
李志明案中,受贿与违法放贷行为相互交织,利用贷款审批权收受巨额贿赂,同时违法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造成银行重大损失。这种模式在许多银行高管腐败案中都有体现,但本案涉及的金额特别巨大。
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判决信息透明度较高,法院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发布了审判信息,体现了司法公开原则。同时,本案也展示了中国金融领域法治建设的进展,以及通过司法手段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力度。
法院门口的石狮,底座常年受风雨侵蚀,其棱角虽已模糊,却从未改变它守护公正的庄重姿态。
金融与司法的天平衡量着每一笔数额,每一个案件的最终判决,都在沉淀为构筑制度防线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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